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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汽车及零部件技术创新联谊会章程(草稿)
作者:    发布于:2016-12-20 14:23:10    文字:【】【】【

清河汽车及零部件技术创新联谊会

  章 程(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清河汽车及零部件技术创新联谊会(以下简称技术联谊会),经技术联谊会成员同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技术联谊会性质:技术联谊会属非营利性社会民间组织团体。以清河汽车技术研究院(社团法人单位)为主导,邀请、吸纳在汽车及零部件领域从事前沿性研究、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工装装备等专长的技术人员自愿组成的联合组织。
  第三条 技术联谊会宗旨:团结、互助、联谊、奋斗;围绕汽车及零部件共性关键技术,开展前沿性研究、技术研发、成果引进、转化、推广、智能化装备提升、标准化体系及管理体系的应用。  

第四条 技术联谊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清河汽车及零部件产业服务中心(河北省汽车及零部件产业技术研究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技术联谊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河北省汽车及零部件产业技术研究院四楼(河北省清河县湘江街西首6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技术联谊会业务范围:

   (一) 由不同行业技术人员自愿组成一个整体,在汽车及零部件技术领域开展创新研究和应用推广;

   (二) 促进会员与不同地区、行业和学科的科技院所之间开展技术横向联系与协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三) 依托清河汽车技术研究院搭建的技术创新平台,组成团队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产品试制;

   (四)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专业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服务活动;

   (五) 为会员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引进、转化、应用提供提供实验测试、研究开发、业务咨询等服务支撑;

   (六) 针对汽车及零部件共性关键技术,前期研发阶段产业技术研究院可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所形成的研发成果归属单位为产业技术研究院,成果转让收益归属研发团队;

   (七)为会员提供企业职称、事业职称初、中、高级的评定服务;

   (八)负责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业务技术交流、学术研讨、贸易合作等活动;

   (九)开展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风气,组织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技术联谊会的其他活动;

   (十)宣传贯彻各级政府的相关规章,为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对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高端项目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技术联谊会会员主要包含行政、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企业、自由职业者中的技术特长人员,会员不分区域、部门、级别、规模,一律等同。
  第八条 申请加入技术联谊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技术特长。
  第九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提交入会信息资料(包括个人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其它相关履历证书等);
  
(二)申请入会的技术人员,需由技术联谊会一人以上会员推荐,得到正式的文件通知,才能成为正式会员;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接受联谊会提供的服务;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谊会章程,执行联谊会的决议;
  
(二)维护联谊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公共服务事宜;
  
(四)积极为本会各项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和服务。
  第十二条 技术联谊会不收取会费,初次入会会员一次性缴纳资料及证照费2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理事会召集人,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技术联谊会属松散型管理模式,定义为:非营利民间技术组织,在成立之初,第一届机构中,不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

第十五条 在行业内具有号召力、公众影响力并愿意为本会义务服务的会员,经会员推荐为理事会成员人选,成立理事会(3-5人组成),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技术联谊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暂不设立理事长职务,理事会成员推举产生一名召集人,由召集人负责本会开展日常运行工作。
  第十七条 召集人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为会员的技术需求提供服务支撑;
  
(三)负责定期整理技术信息,搭建政府、科研院所、企业、会员纵向联系机制,建立会员间的横向交流机制;
  
(四)整合技术资源,构建产学研合作新模式;
  
(五)为会员的技术创新提供必要的研发环境、研发仪器设备等资源,协助会员组建技术团队,开展应用技术推广;
  
(六)组织会员参加行业交流会议,开展业务技术交流、学术研讨、贸易合作等活动;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鉴于本会会员分布于全国的特殊情况,理事会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通报会员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             日经会员审议后,理事会通过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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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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